2021 年 12 月 31 日,宜宾三江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宜宾三江新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登记自主申报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 的通知(宜三江办发〔2021〕118 号)。实施办法(试行)全文如下↓↓↓

宜宾三江新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登记自主申报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持续“减证便民”、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中共宜宾市委办公室、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发展”环境建设年活动的通知》(宜办〔2020〕45 号),结合三江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所(经营场所)(以下简称为住所)指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住所、经营场所、主要经营场所或营业场所等事项,是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和确定司法、行政管辖的依据。

第三条 住所(经营场所)要求:住所或经营场所的面积、布局等设置应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三江新区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及分支机构。

第五条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自主申报告知承诺制是指企业在申请设立(开业)、变更登记时,申请人只需提交载明住所相关信息和承诺内容的《三江新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自主申报告知承诺书》,无需另行提交权属证明和租赁协议等场所证明材料。《三江新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自主申报告知承诺书》由登记机关制定。

登记机关在办理企业登记时,按其申报的地址核定住所,并在其营业执照住所栏后加注“自主申报告知承诺”字样。

第六条 放宽企业住所登记条件要遵循合法规范、便捷高效、宽进严管的原则。

第七条 放宽住所登记条件,建立负面清单,分类实施住所登记申报承诺制。

住建城管、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保、文化旅游、卫生健康、综合执法、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以及街道、乡镇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相关规定,设立特定区域行业禁限措施,报管委会审批同意后汇总形成“禁限清单”。禁限清单实施动态管理。

第八条 企业住所应当经登记机关登记,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依法申请变更登记。

企业住所登记,不具有确认房产权属、认定房屋使用属性或作为征收补偿依据的作用。

第九条 企业住所的地址应详细填报,细化到门牌号。申请人应当对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及其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负责。登记机关对注册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性、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

第十条 企业住所所在建筑物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建筑安全、安全生产以及国家安全等要求,申请人不得以下列场所申报住所登记:

(一)违法建(构)筑物;

(二)危险建(构)筑物;

(三)列入拆迁范围建筑;

(四)非规划为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空间;

(五)建(构)筑物内的公共部分;

(六)尚未竣工验收的建(构)筑物;

(七)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情形。

对军队、武警等单位所有,以及城镇保障性住房等属于专项管理的房屋,不适用住所登记申报承诺制。

第十一条 企业以住宅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规定,遵守公序良俗。

第十二条 坚持放管结合,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住建城管、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保、文化旅游、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负责对企业住所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或者利用违法建筑、危险房屋、违反本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实施监管;

(二)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对不如实申报而取得住所登记的情况,按照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处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四)企业住所禁设区域清单中所涉监管单位依照法定职责负责对企业在禁设区域从事禁止类经营项目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管。

(五)申请人因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者未履行申报承诺,再次申请登记时,不再实行住所申报承诺制,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对虚假申报住所登记信息的自然人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以及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作为股东新设企业的,不适用住所登记申报承诺制。

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参照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来源:宜宾发布

编辑:罗艳菊

责编:张洋

编审:胡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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