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推进农业科技体制改革试点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方案

为落实好《四川省农业和农村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农业科技体制改革试点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农改组办[2016]8号,简称《实施方案》)的安排部署,确保省上明确的政策举措落实到位,农业科技体制改革试点取得实效,充分调动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思路

深入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总体部署,以激发科技人员活力为突破口,以推进科技成果权属改革为关键,循序渐进、逐步推广,在翠屏区、宜宾县、屏山县、市农科院、市林科院,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科技人员兼职取酬、保留人事关系离岗转化科技成果和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改革,激发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活力,强化农业科技创新和产业支撑,加快现代特色农业强市建设。

二、试点单位与人员

(一)市农科院、市林科院在编在职的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含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

(二)翠屏区、宜宾县、屏山县内农业、畜牧、林业、水务、科技等涉农事业单位在编在职并按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允许参与的科技人员(含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

三、政策举措

(一)鼓励科技人员离岗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带科研项目和成果、保留基本待遇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3年内可保留人事关系,工龄连续计算,薪级工资按规定正常晋升,保留其原聘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不影响职称评定。单位要建立相应管理办法,规范科技人员离岗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和义务。财政部门不核减离岗创业人员正常经费,可由原单位自主统筹安排使用。科技人员离岗创业期间,社会保险由原单位代为缴纳,所需费用由离岗创业人员和所在企业共同承担,缴费基数按照原单位同类人员确定。

(二)允许科技人员兼职取酬。科技人员在完成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约定任务的前提下(包括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 , 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在宜兼职从事技术研发、产品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成果转化活动,以及在宜创办、领办、联办科技型企业,并取得相应合法股权或薪资。兼职取酬收入不计入事业绩效控制。

(三)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试点单位、试点县(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在履行勤勉尽责、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事业单位领导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四)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按至少70%的比例划归成果完成人及其团队所有。对职务发明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不作为工资总额基数。科研院所(不含内设机构)的正职领导,以及单位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上述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获得股权奖励。

(五)允许科技人员按照约定使用原单位资源提供有偿服务。允许科技人员通过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方式,使用科研单位各种平台、资源,提供科研示范、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检测等有偿服务。对离岗创业院所科技人员在3年内使用原单位仪器、装置、场地、冠名等有形无形资产给予优惠支持。

(六)完善科技人员岗位聘用和职称评定政策。科技人员的职称评审与考核中,主持研发的科技成果技术转让成交额、承担横向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创办企业所缴纳的税收和创业所得捐赠给原单位的资金等视同纵向项目经费,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情况与论文指标要求同等对待。对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中贡献突出的科技人员,不将论文作为评价的限制性条件,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并可破格评定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科技人员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期间所创造的科技成果作为职称评定和原单位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鼓励科研院所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岗位,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职称评审系列,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内,对优秀团队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给予倾斜。

(七)支持专利实施转化。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采取专利入股、质押、转让、许可等方式促进专利实施获得收益。以专利权等依法可以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入股的,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不受限制。科技人员兼职获得的专利等知识产权,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事前约定享有相应的权益,同等条件下拥有优先受让权和被许可权。试点县区(单位)科技人员获得国内外授权发明专利的主要发明人(设计人),可凭专利证书作为科研成果纳入科研绩效考核和职称晋升依据。个人独立非职务发明(可与所在单位约定),所形成的非职务性科研成果或授权专利比照上述办法纳入单位对个人的考核评价和职称评定。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以及省专利奖的主要发明人、设计人,可以破格申报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全面落实《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一奖两酬规定的奖励和报酬可以采取定额方式或者其他方式一次性给付,标准应当不低于国家有关规定。

(八)加快科研院所职务发明运用转化。科研院所职务发明获得知识产权后,无正当理由两年内未能运用实施的,职务发明人经与单位协商约定可以自行运用实施。职务发明人因此获得的收益,应当按照约定以适当比例返还单位。

(九)探索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允许单位与职务发明人约定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科研院所、国有科技型企业等企事业单位,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预期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的,或者对知识产权预期收益分配份额进行约定的,可进行股权确认。财政、知识产权、工商等部门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上述约定的股权奖励予以承认,并按有关规定落实国有资产确权、国有资产变更、知识产权、注册登记等相关事项。

(十)加大创新创业政策扶持。科技人员领办、创办、联办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农业科技型企业,在税费征收、土地租用、用水用电等方面依法享受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同等优惠政策。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股权奖励收入时,符合国家规定的,可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鼓励银行、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为创新创业和成果转化项目提供融资服务。

 

来源:宜宾发布

编辑:牟曦

责编:张洋

编审:胡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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