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14日,宜宾市政务服务和非公经济发展局、宜宾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宜宾市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宜政非发〔2021〕66号)。《宜宾市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宜宾市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风险

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企业家座谈会上“高度重视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部署要求,切实加强对个体工商户金融支持,全面提高我市服务个体工商户质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风险补偿资金,是指用于为宜宾市个体工商户提供担保增信的政府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

第二章 风险补偿资金来源及管理

第三条 风险补偿资金的来源。从市级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具体金额以市政府批准金额为准。

第四条 风险补偿资金委托四川长江民营经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融资担保机构)代管,并设立专户管理和核算,该专户所产生的银行利息滚动计入风险补偿资金。

第五条 融资担保机构负责管理运营风险补偿资金,与宜宾辖区内固定的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合作(含融资担保机构已合作准入的金融机构以及自愿参与专项合作的其他金融机构),定向开发支持个体工商户,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配套融资担保产品,明确操作规范,防范业务风险。

第三章 风险补偿资金支持要素

第六条 担保贷款要素:

(一)担保额度。单户担保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担保期限。担保期限不超过1年。

(三)担保费率。执行国家支持中小微企业优惠费率。

(四)反担保措施。根据实际情况原则上采取信用或保证的方式。

(五)风险分担。银行、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按30%:35%:35%的比例进行风险分担。

(六)银行利率。执行国家支持中小微企业优惠利率。

第七条 风险补偿资金支持范围:

(一)宜宾市范围内合规合法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特别是符合我市重点支持产业的个体工商户。

(二)申请人(或主要经营者)年龄在22周岁(含)至60周岁(含)之间,遵纪守法,信用观念强,资信情况良好。

(三)申请人以及共同借款人征信情况正常,申请贷款时无逾期,2年内逾期记录不超过6次,2年内连续逾期记录不超过3次。

(四)拥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

(五)贷款用于生产经营,有稳定的还款来源。

第八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受理申请:

(一)属于歌舞娱乐、桑拿洗浴、网吧酒吧等娱乐性行业的。

(二)贷款资金用于消费、房贷、车贷等与生产经营无关的用途。

(三)本次申请贷款为银行存量转贷业务,原贷款有过逾期记录的。

第四章 风险补偿资金担保贷款程序

 第九条 担保贷款流程:

(一)融资担保机构初核。由个体工商户自愿申报或银行等单位推荐,融资担保机构对客户基本准入条件进行初核并反馈给承贷银行。

(二)承贷银行尽调。承贷银行根据内部程序进行初审和尽调,反馈给融资担保机构。

(三)融资担保机构复核。1.融资担保机构结合银行调查报告以及风控模型进行线上审批;2.融资担保机构对客户审批后,按银行要求准备对外担保相关资料。

(四)发放贷款。承贷银行根据融资担保机构《放款通知书》进入最终放款程序。

第十条 风险分担。借款人风险发生后,产生逾期行为,承贷银行按流程要求借款人自筹资金归还贷款本息,经承贷银行与融资担保机构共同催收仍无法偿还的本息,首先由融资担保机构按照70%责任比例向银行进行代偿,融资担保机构代偿后立刻向市政务服务非公经济局、市财政局报送代偿情况并按程序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按照代偿金额的50%使用风险补偿资金进行分担。

第十一条 融资担保机构代偿后,立即启动追偿和清收程序,同时上报市政务服务非公经济局、市财政局,根据银行、融资担保机构清收回的资金及时按风险分担比例退回风险补偿资金账户。

第五章 风险防控

第十二条 强化违约处罚。对非因不可抗拒原因而发生违约行为的申请人,对其恶意拖欠行为,银行应及时将客户逾期情况纳入征信管理体系;融资担保机构应将客户不良记录情况纳入公司黑名单,两年内不再受理该客户其他担保申请,并将不良情况信息向成渝担保联盟推送;对套取、骗取资金的,要依法严肃处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强化保前决策管理和保后监测排查,及时处置重大风险,不断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融资担保机构制定和完善风险管理制度,优化提升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有效防范风险事件。

第十四条 风险补偿资金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贷款总规模原则上不超过风险补偿金的20倍(后期可根据业务实际开展情况进一步放大)。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政务服务非公经济局每月收集专项支持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业务开展情况,每年收集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及监管情况。市政务服务非公经济局和市财政局等相关单位组成综合督导小组定期、不定期对风险补偿资金进行专项检查或抽查,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按相关法律法规程序予以处理;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建立公众举报监督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损失及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第十六条 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定向设立、安全运营、透明监督、促进发展”的原则加强对风险补偿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风险补偿资金政策落实到位。

第十七条 当该业务的不良率(该业务项下不良在保余额/该业务项下在保总余额)达到3%时进行预警,融资担保机构须上报市政务服务非公经济局,应全面梳理现行贷款发放情况,评估相关风险,提出风险防控措施。

第十八条 当该业务的不良率达到5%时应及时暂停新增业务投放,融资担保机构要及时提出化解代偿损失的具体措施和方法,并上报市政务服务非公经济局、市财政局进行工作评估和审查,决定是否继续开展新增业务。

第十九条 风险补偿金的退出。因该业务推动情况不及预期时(如业务规模发展缓慢、不良率过高),经市政府服务非公经济局、市财政局认定该风险补偿资金无法适用于业务的运行,待该管理办法项下的担保贷款全额解保后,融资担保机构将风险补偿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风险共担诚信评价体系。风险共担诚信评价体系以褒扬诚信、惩戒失信,部门联动、社会协同为基本原则,强化对借款人的信用监管和信息披露,通过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为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作用提供有力支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非公经济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试运行期一年),如有新的修改,按修订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宜宾市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配套产品管理办法由融资担保机构负责制定。


来源:宜宾发布

编辑:罗艳菊

责编:张洋

编审:胡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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