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农业科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和推动中央、 省、市科技改革精神落 地落实,进一步规范我院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 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 16号)《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四川省专利保护条 例》“关于印发《四川省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十六条政策》 的通知”(川委办[2016]47号)、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信息公示办法的通 知”(国科发政[2018]103号)关于《宜宾市农科院关于报请 审定<推进农业科技体制改革试点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实 施方案>的请示》的批复(宜农函[2018]11 号)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主要包括新品种、新产品、新技术、专利和标准等转化(转让、许可)以及技术服务(含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检测等)。合作研究的科技成果,有科技合作协议的,按照合作协议确定知识产权分享比例,没有签订协议的按照行规确定知识产权分享比例。

第三条 院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是全院成果转化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机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院成果转化办”)在院科技管理科,负责日常事务,具体办理转化申请受理、合同(协议)草拟、送签、公示、登记、备案等工作,牵头组织相关会议。院纪委是科技成果转化的监督机构,参与成果转化的全过程监督。

第四条 院科技成果转化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 我院拥有全部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拥有部分知识 产权(所占份额大于等于50%)的合作成果,按以下程序办理。 

1.科技成果转化申请和审批。成果完成人提出拟交易的成果 转化书面申请书并签名,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交院成果 转化办审核---成 果所在部门分管领导签署意见一院主要领 导审签--党委会 (院务会)研究审批。通过院公示栏和院网 站等相关媒体向本单位及社会公告1个月进行招商,其中成果 完成单位提出自行开发(包含宜字头公司优先开发)的不予公 告招商。

2.科技成果底价的提出与确定。招商后有两家(含两家)以 上企业有购买意愿的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人会同所在部门负 责人根据市场行情商议出科技成果初步底价交给院成果转化 办,院成果转化办牵头成立临时工作组,成员一般由院主要领 导、分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成果完成部门、科技管理科、 财务科)、专家等组成,对拟交易的成果确定出底价。

3.转让方式的确定。对仅有一家企业有购买意愿的成果,采取双方议价办法确定交易价格;对有两家(含两家)以上企业有购买愿意的成果,采取竞争性谈判、公开拍卖等方式进行。

科技成果交易谈判。由院成果转化办根据需要组织成立临时谈判组,成员一般由成果所在部门分管领导、科技成果第一完成人、相关部门负责人(成果完成部门、科技管理科、财务科)等组成,谈判结果要形成纪要并由科技成果所在课题组全体成员签字同意,纪要交由院成果转化办存档。

4.公示及异议处理程序。①院成果转化办要按相关规定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示信息应当包含科技成果名称、种类、成果权属、转化单位名称、转化方式(转让、许可)、转化价格及取得时间等内容。对于科技成果转化涉及关联交易的,科技成果完成人要在公示前进行声明。②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异议提出人应当在科技成果确定的价格公示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实名以书面、具名形式向院成果转化办或院纪委提出异议声明,说明异议理由(以单位作为异议提出人的,需加盖公章,附上联系人及电话:以个人作为异议提出的,需本人签字并附上电话等联系方式)。③异议处理:由院成果转化办牵头成立临时工作组,成员一般由院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院纪委、相关部门负责人(成果完成部门、科技管理科、财务科)、专家等相关人员组成,对异议进行调查和裁定。④处理时间:院成果转化办收到符合要求的异议声明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异议提出人做出书面答复,不得以口头、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答复。异议期间暂停审批签署该科技成果的转化协议。⑤保密要求:参与处理异议的所有人员不得外传、虚传、假传,应对提出异议的人员、异议内容等信息严格保密。⑥受理、调查核实、研究异议裁定及处置方案、异议回复等异议处置实行回避制度。⑦对主观臆造而没有事实依据或线索,或者寻机打击报复,或者干扰正常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秩序的异议人,其异议不予采信,并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

5.决策。院成果转化办会同成果所在部门根据公示情况向党委会(院务会)提交议案,经院党委会(院务会)研究审定后由院成果转化办执行。必要时,在院党委会(院务会)前,可以提请院职代会审议。6.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协议)。由院成果转化办会同成果完成人、法律顾问按党委会(院务会)研究结果起草合同(协议)文本,相关院领导审核把关。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协议)以宜宾市农业科学院法人或其授权人正式签字生效。院留存合同(协议)原件一式肆份,分别存于院办公室、成果完成部门、院成果转化办以及财务科。

第六条 拥有部分知识产权 (所占份额小于50%)的合作 成果,按以下程序办理。 科技成果完成人及其所在部门会同合作单位初步协商一致 后,成果完成人提出拟交易的成果事项书面申请书,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及院成果办审核-- 成果所在部门分管领导 签署审核- -院主要领导审核- -提交党委会(院务会)研究 决定-通过院公示栏公示15个工作日一 异议处理或 签订合 同(协议)。 

第七条 鼓励成果完成人参与成果转化, 同等条件下,符 合资质要求的成果完成人优先。 

第八条 凡是以院、 部门或团队名义取得的各类科技成果 转化收益,一律交单位财务,接受院财务统一监管。 

第九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奖励分配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包括新品种、新产品、新技术、专利和 标准等转化(转让、许可)收入;部门创新创业及技术服务(含 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检测)等向院财务缴纳 到帐的净收入。

1.成果转化收入的60%用于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和成果转 化重要贡献人; 10%用于奖励成果转化领导小组人员; 10%奖励 院全院在岗在职人员; 20%用于全院事业发展。实施项目协议 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2.科技成果完成人和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奖励部分。由科 技成果完成和成果转化部门或团队在每年11月底前根据当年到 账成果转化收益提出分配方案,成果完成和成果转化人签字确 认后,经财务科审核,报院成果转化办,经公示后按程序办理。

3.院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奖励部分。由院成果转化办按 照院党政研究确定的该部分成果转化收益奖励方案进行分配,在每年11月底前形成分配方案,经院领导审批及公示后按程序办理。

4.全院在岗在职人员奖励部分。在每年11月底前,院成果转化办协同财务科依据院党政研究确定的该部分成果转化收益奖励方案进行分配,经院领导审批及公示后按程序办理。

5.每项成果转化收益的前述3个部分参与分配人员,只能参与分配1次,按就高标准执行,不得重复享受奖励。每年12月底前根据上年12月至本年11月实际到账成果转化收益,按程序兑现相关人员科技成果转化奖励。

第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公示及异议处理 院成果转化办对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分配情况予以公示,公 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示信息应当包含奖励人员姓名、 岗位职务、奖励项目名称、奖励分配数额情况等内容。 异议处理参照前述第五条第4款异议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2021年4月1日起执行。在国家关于 成果转化的新法律法规、新政策出台后,以国家新法律法规、 新政策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院成果转化办。

 

来源:宜人宜宾

编辑:牟曦

责编:张洋

编审:胡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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