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就业见习管理,规范就业见习工作,提升就业见习质量,提高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使用绩效,我们制定了《宜宾市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宜宾市财政局


宜宾市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就业见习管理,规范就业见习行为,提升就业见习质量,促进更多大学生和待业青年通过见习实现就业创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精神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开展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川人社函2019146)、《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96)要求,结合相关文件规定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见习单位,通过开发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提供一定期限的岗位实践锻炼,帮助见习人员提升就业能力、尽快实现就业的一项就业服务制度。见习期限一般为312个月。见习期间,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见习人员不属于见习单位职工,不建立劳动关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见习岗位,是指见习单位提供的,具有一定知识、技术、技能含量和业务内容,具备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符合见习人员实践能力提升需要的岗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见习人员,是指离2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失业青年。优先推荐吸纳没有工作经历的见习人员参加就业见习。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就业见习坚持个人自愿、政府扶持、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

第六条市、县(区)人社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就业见习工作,承担就业见习工作管理、见习单位认定和监督职能。市、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和落实就业见习计划;

(二)受理辖区内见习基地及见习岗位的申报、审核工作;

(三)收集、上报、发布就业见习相关信息;

(四)组织见习单位、见习人员进行见习岗位对接;

(五)统筹调剂就业见习人员资源;

(六)负责辖区内就业见习工作日常管理、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

(七)负责辖区内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的年度预算、见习单位申领补贴资金审核和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

第七条 见习单位承担就业见习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核定的见习岗位计划制定见习方案,确定见习带教老师,接收见习人员报名,组织落实见习措施;

(二)负责见习人员思想政治教育,组织实施相关培训见习活动;

(三)按照规定为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负责对见习人员进行见习考核,出具考核意见;

(五)按时报送见习单位年度见习工作报告及见习岗位计划执行情况。


第三章  见习单位认定管理


第八条本市内依法批准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均可申报认定为见习单位,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各类孵化基地(园区)、行业联合会(协会),工业园区、联合会(协会)名义认定为见习单位。重点吸纳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规模较大、经济社会效益较好、行业内知名度较高的单位作为见习单位,对其中具有一定行业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的知名企业应优先吸纳。见习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内部制度健全,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对见习人员进行规范有效的管理;

(二)有专门人员具体负责见习管理工作,按照见习人数的一定比例(不超过一带三)委派实践经验丰富、技术水平较高、责任心较强的人员作为见习带教老师;

(三)能够持续提供一定数量见习岗位,提供的见习岗位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且有助于见习人员提高技能水平和实践能力;

(四)能够按时足额为见习人员发放见习基本生活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有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措施。

第九条  申请见习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就业见习单位申请报告;

(二)《宜宾市就业见习单位申报表》(附1);

(三)《宜宾市就业见习岗位计划表》(附件2);

(四)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社会组织登记证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条 人社部门对见习单位的审核和认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单位申请。用人单位申请见习单位时,应通过四川省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大厅,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其中,市属及以上单位向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二)资料审核。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三)考察评估。对通过材料审核的申请单位,由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15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对其见习场所、管理制度、师资配备、经营管理等进行实地考察评估,提出评估意见;

(四)公示认定。同级人社行政部门根据专家考察评估意见,将拟认定见习单位名单在部门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发文确认。

初次认定的见习单位及其见习岗位计划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内见习岗位计划调整变化的应及时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准,并报同级人社行政部门备案。有效期满经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