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为了让宜宾农村居民

享受更优美的生活环境

过上更高质量的乡村生活

有更多幸福感、获得感

2022年1月1日起

《宜宾市农村生活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施行


该《条例》共八章五十一条

囊括总则

规划建设与监督管理

生活垃圾收集与处理

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与污水处理

非规模化畜禽养殖管理

秸秆处理与利用

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据悉,该《条例》已于2021年8月26日经宜宾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并于2021年9月29日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今天

我们来解读了解

该《条例》的最后四章

第五章

非规模化畜禽养殖管理


第三十六条 畜禽养殖专业户从事养殖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


(二)满足动物防疫条件要求;


(三)符合环境保护管理要求;


(四)符合土地管理规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七条 畜禽养殖散养户应当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人群聚居区等区域养殖畜禽。


鼓励畜禽散养户对畜禽实行圈养模式,畜禽圈舍与卫生厕所等生活区分开设置。


第三十八条 非规模化畜禽养殖者应当通过综合利用、委托处置等方式,对畜禽养殖废弃物、废水进行处理,防止污染环境。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废水,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畜禽养殖专业户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三十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示范奖励等措施,鼓励畜禽分散饲养向集约饲养转变,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建设。


图片


第六章

秸秆处理与利用


第四十条 本章所称秸秆,是指以粮食作物或者经济作物采收后的剩余物。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秸秆露天禁烧区。禁止在秸秆露天禁烧区露天焚烧秸秆。


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加强秸秆禁烧的监督管理,做好农村秸秆禁烧管控工作。


第四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大对秸秆还田、收集一体化农业机械的财政补贴力度,制定并落实秸秆综合利用的财政、信贷、用地等相关扶持政策,落实税收扶持政策,促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食用菌基料化等综合利用。


鼓励支持企业运用市场化模式处理秸秆。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财政主管部门制定秸秆综合利用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建立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实施发展规划。


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第四十四条 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农业经营主体应当妥善处理秸秆,不得随意弃置。


鼓励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企业在乡(镇、街道)和村设立秸秆收贮点,开展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规定的行政处罚,属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实施。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移动、占用、损毁、涂改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保护标志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在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不按规定将日常生活产生的污水排入污水处理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畜禽养殖专业户未按规定配套建设相应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或者建设的上述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秸秆露天禁烧区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村生活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理。


图片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图片



该《条例》

全部解读完了!

希望我们的乡村越来越美

人们生活越来越幸福



来源:宜人宜宾

编辑:茂琳

责编:张洋

编审:胡洁

微信图片_20201015113453.jpg微信图片_20210331172405.png